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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伍安置费如指的是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且如是双方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婚姻法》解释二规定...
军人退伍安置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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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夫在你们结婚前就是此房的产权人之一,则其应得的安置房的份额是他个人的财产,不是你们的共同财产.2如你夫确有独生子女证,其姐与养父母应认为已形成收养关系,其姐对生父母的财产无继承权.3是你的个人财产.4除非你们夫妻有特别的约定,或者你父母生前明确言明财产由你继承后仅由你一人所有,否则应是共同财产.5只有你父母明确只赠与你一人,才是你个人的财产.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 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若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这是关于破产安置费用如何认定的相关规定,笔者个人认为同样适用“一次性买断工龄”款的分割。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看登记在谁的名下。 如果登记在你母亲和继父的名下,或者登记在继父的名下,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根据你的陈述,房屋的安置人是你和你母亲,房屋应为你和母亲共有,如果登记在你和母亲或其中一人名下,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你母亲婚前取得。 使用了继父的工龄对产权没有影响,因为工龄不具有实际经济价值,不能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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