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发行证券决策、申请、发行过程中,非法向他人提供尚未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的,中国XX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显示不存在大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委托资产管理、借与他人的闲置资金;(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公开发行附认公司债券的,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前款所称认股权,是指上市公司约定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购买新股的权利。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6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3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