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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随意开除、劝退学生。可向教育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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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讲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开除学籍本身就是学校的越权行为,违背教育法。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对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规定。从根据公民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的一般法理,受教育权作为基本人权,是不可以随意进行剥夺或者限制的,除非权利人继续享有该权利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将损害他人合法权利而他人之合法权利又比原告之受教育权更重要。法律设定的权利,只有法律才可以取消或剥夺。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学校可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由此可以看出,学校单方面做出开除学籍决定有违法律规定。但尽管如此,从情理上来说,学生在接受法律保护的同时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要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但这方面并不能成为学校开除学生的正当理由,无论学生怎样从法律上说校方没有开除学生的权利。
根据《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得开除学生。父母是孩子第一教育人和法定监护人,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自己孩子的教育管理,务求学生良好习惯地养成(否则长大后极可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有统计学上的实证)。
劝退在学校中是经常见的管理的手段之一,那么学校劝退学生能拒绝吗?目前,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除重大违纪情况外(如违反国家法律、危害民族利益等行为)是不允许劝退的。而高中三年,由于目前并不属于国家义务教育规定范围内,所以学校是有权利对学生进行劝退的,一般情况下,校方会根据学生一学期或一年的违纪情况对其进行适当处理,超过一定的底线会对学生进行劝退。某些市县的高中管理严格会进行资金抵押,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再行处理。劝退后,一般会被要求写检讨书,在家进行反省,反省期间不允许返校。经过家长、班主任、组内主任、学校主任确定其确实已经进行深刻反省以后,可以考虑准许回校学习,关于你同学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教育局反映投诉,协商学校看看能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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