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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非租赁经营者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合法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经营。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员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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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五)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二)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非租赁经营者所属的车辆或者未办理合法租赁经营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一)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二)站场经营者不按规定代理发售客票或者不按规定结清所代售的票款的;(三)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场地,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制和发放培训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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