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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下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计算可贷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4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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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中心代管。
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或者系统,并将其作为重点督查对象。经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可以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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