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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居间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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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门房产中介的欺骗消费者行为可以联系江门房屋中介协会协助调查,证据查明可吊销江门房产中介的营业执照。
1、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购房者造成了损失,购房者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2、因中介的过错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购房者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赔偿。如果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双倍赔偿。 3、因出卖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购房者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购房者的特别要求,但因出卖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房屋中介提供虚假房源信息骗取介绍费是指不良的房屋中介机构在收取介绍费后,故意提供虚假或无效的房源住处,不提供真实的中介服务的陷阱。一般人对劳动中介机构专门骗取打工仔介绍费的事,已耳熟能详,却不大熟悉房屋中介的欺骗伎俩,那是因为二手房屋市场在我国仍处于孕育阶段,一般人接触尚少。房屋中介机构骗取介绍费有下列特点:(1)“服务”态度热情主动、友好。只要你去了他的中介机构,他待你就像亲人一样,还让你留下电话号码,以后你忘记他,他不忘记你,经常告诉你已有房源信息,请你一起去看房。许多顾客正是被业务员的“热情”、“亲切”、“诚恳”的假面孔感动和迷惑,一点防范意识也没有。(2)房屋中介合同设陷阱。房屋中介机构在他们自己拟订的居间合同中片面规定顾客义务,不规定自己的义务。如没有详细规定顾客所需购买或租赁房屋的户型、地点、价格,以致顾客日后很难证明他们“货不对版”;没有规定完成期限,即在多久时间内中介方未介绍到合乎约定的房屋,即承担违约责任,等等。(3)口头许诺,天花乱坠。有些中介机构同顾客签订的合同十分简单,或者干脆不订合同,光靠嘴皮子说服顾客。(4)先收钱后办事。骗钱是不良中介机构的唯一目的。他们在把钱骗到手后,就对顾客的要求置之不理。由于介绍费金额小,顾客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加之时间和精力有限,势单力薄,所以,遇到被骗时,顾客最多只同不良中介机构交涉几次,随后也就不了了之了。(5)寻找借口,不退介绍费。当顾客索要介绍费时,中介机构就有许多借口,如需经理批准,或业务员辞职或回老家,或合同期限未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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