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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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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基本要求: 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其实,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时候也没有什么好紧张的,就把自己看到的事实如实的陈述出来即可,但是,证人千万不要把自己主观推断出来的结果作为证言向法官陈述。证人对自己在法庭上所陈述的每一句证言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证人作完证之后,工作人员自然会让证人对自己的证言签字。
1,参考如下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4、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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