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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交强险是不能拒赔的。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的理赔依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处罚,追究肇事者相应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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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交强险是不能拒赔的。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因此只要非道路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承担是明确的话,那么交强险就应当赔偿损失,这也与交强险的立法的目的是一致的。可见“交强险赔偿”,不区分交通事故发生的场所、地点,在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或“非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承保保险公司均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法律。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1、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不能拒赔。 2、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则是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非道路交通事故参照适用《交强险条例》的前提是机动车正在“通行”。因此,只要机动车符合“通行”要件,即使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仍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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