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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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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 一是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二是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保证人在放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或者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 但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
1、担保人对债务人有追偿权,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其债务,担保人根据约定承担了其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 一是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二是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保证人在放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或者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 但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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