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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按照目前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各级别的划分原...
劳动功能障碍中的伤残等级最轻是十级。工伤十级的定级原则: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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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该部门根据具体受伤情形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具体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该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功能(c)是指组织、器官、肢体等的特征性活动,如手的功能是利用工具劳动,下肢的功能是支撑身体和走路,胃的功能是消化食物,脑的功能是思维等。各种功能均有自己的特征。当本应具有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时,即称为功能障碍。 《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按照目前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各级别的划分原则是: 1级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级是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级是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级是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5级是指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级是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7级是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8级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9级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0级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目前,劳动保障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制定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新标准出台后,各级别的划分原则以新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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