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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而且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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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加工承揽合同管辖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在我国民事领域奉行当事人意思自由原则,因此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以下地点之一法院对纠纷进行管辖:被个哦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综上所诉,有权管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法院为:1、被告所在地(此为一般民事纠纷所普遍遵循的);2、加工行为地(加工承揽合同所特有);3、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地点。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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