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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的新股东出资时间问题,很多人存在误区。 一般分为两种观点:其一是以新股东交付转让价款时间为新股东出资时间;其二是以原股东...
对于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的新股东出资时间问题,很多人存在误区。 一般分为两种观点:其一是以新股东交付转让价款时间为新股东出资时间;其二是以原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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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的新股东出资时间问题,很多人存在误区。 一般分为两种观点:其一是以新股东交付转让价款时间为新股东出资时间;其二是以原股东交付出资时间为受让股东出资时间。 应以第二种判断为准。因为,股权转让是经依法公司股东同意后,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实质上是要公司“体外”的一种合同交易,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不涉及新股东向公司交付出资,并不影响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时间变动,因此,原股东交付出资的时间为受让股东的出资时间。
非股东受让股权后,一般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取得股东资格。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首先,该协议至少约定了“前期”,结合协议前后文意,本院认为该“前期”意指协议生效后的前段时期;其次,即使协议未作约定,但根据通常的交易习惯,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价款的支付应有一个合理时间,根据本案转让价款金额,本院认为协议生效后的一至两个月内履行付款义务,为一合理时期,甚至宽泛至六个月内支付,则在1998年9月11日前也应履行,即使此时履行的仅仅是前期的20万元,那么在1999年5月11日前,也应全额履行完毕;最后,从协议约定的“利息按自协议之日起月计”及々公司诉讼请求中从1998年4月1日(即协议签订后次月〉起计算利息损失来分析,原告々公司亦将首期应付款时间理解为19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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