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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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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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