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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原则。 保障与监督关系的平衡,既要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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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手段适当。即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手段必须为达到的结果相适当,手段与结果之间要匹配。 2.非强制手段优先。即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这是行政强制适当原则的核心。非强制手段优先原则的确立,明确限定了行政强制在行政管理中的定位,行政强制既不是行政管理的第一位选择,也不是能够频繁使用的手段,除非不得已,行政机关不得动用行政强制,立法机关也不能为行政机关创设行政强制手段。 3.此原则既适用于行政强制的实施,也适用于行政强制的设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适当原则不仅对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有约束力,而且对立法机关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行为也有约束力。
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共有六项:平衡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救济原则。 因此,比例原则是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
共有六个原则1、平衡原则2、比例原则3、行政强制法定原则4、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5、正当法律程序原则6、上述六项救济原则,都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行政强制法具体规范和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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