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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拘留和罚款:(一)追逐竞争,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
(《刑法》修正案九)中专门针对酒驾司机在《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中增加一条【危险驾驶罪】的酒驾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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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一般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以拘役和罚款,逃逸的,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中,醉酒驾驶经营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经营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从事交通或者非交通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三人以上死亡,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30万元以上。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知道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4)明知是无证或报废的机动车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为逃避法律而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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