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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补偿款包括土地所有权收益和土地经营权收益、青苗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一般情况下的标准如下: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标准进行补偿。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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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是针对财产所有人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财产所有人。标准由省级政府授权给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河南省为进一步规范征地信息公开,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建立了河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该平台主动公开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一书一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征地信息。今后,被征地农民及社会公众可以在互联网上登录省厅和市、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通过查询项目位置、项目名称、批复文号、批准时间等任意一个关键字段即可获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群众安置途径等征地数据。征地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运行,创新了征地信息公开渠道,加大了公开力度,方便被征地农民及时了解征地相关信息,对于提高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征地工作进一步规范,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相信河南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们都能够得到弥补自己土地和经济损失的补偿,但是政府在和农民进行协商征收的时候很容易发生经济上的纠纷,如果农民有需要法律救济的可以委托本网站的律师进行诉讼。
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三、青苗补偿费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四、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地方政府享有建设用地的处置权、出让权和收益权。农村土地则是农民集体拥有农地农用时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但是在农地转为非农用时,农民的土地权利在获得原用途的若干倍数补偿后即告丧失。综上所述,河南省的征地工作历年来都是因为其补偿的规范标准而显得非常有秩序,但是少部分的纠纷也是因为补偿的数额没有实际达到公民损失的与其而不可避免的引发了对政府的诉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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