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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葡萄产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产区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产区保护工作。...
产区内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应当实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产品追溯与查询系统。产区内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葡萄酒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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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葡萄产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产区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产区保护工作。
产区内加工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产区外的酿酒葡萄做原料;(二)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酿酒葡萄做原料;(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伪造葡萄酒生产记录和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从事产区酿酒葡萄种苗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和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苗木出圃和调运,应当具有苗木出圃合格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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