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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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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子女收养手续我国的收养法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因此,在收养过程中,应依法办理应当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防止因为手续问题导致收养关系的无效。律师可以协助办理子女收养手续,确保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一)合法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的证明。(二)非法收养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如何办理收养子女手续 本市年满30周岁的夫妇,婚后多年无子女,经指定医院诊断患不孕(育)症,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不改变户口性质的,提交书面申请、指定医院医学证明、养父母结婚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证明、收养证复印件和收养关系证明书,经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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