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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执行连带之债,债权人可以向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提出履行全部债务的请求;而上述债务人在履行之后,可以就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向其他未履行债务的...
1、同时式执行。 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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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质性条件。 (1)需要连带债务的存在。 (二)债务人必须履行。 (3)裁判有给付内容。 (4)连带债务人不得为抗辩或异议。 2、程序限制。 (一)申请开始连带债务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自愿执行。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为宜,其主要包括连带债务的发生事实,债权种类和数额,并对一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 (2)审查。审核是对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对其真实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进行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的事实和证据充分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开始执行程序;认为申请不合法的,依法裁定驳回。 (3)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立即通知连带债务人,通知重点写明连带债务发生事实,连带债务人的连带支付义务和履行期限,同时通知连带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通知书应送达各连带债务人。
1、同时式执行。 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书指令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指令。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选择式执行。 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实践中较为常见。此种执行方式的后果是产生被执行主体之间的追偿权,也是特别容易引发抗法和信访案件发生的一种执行方式。 3、转换式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在民事执行中,生效裁判是人民法院取得执行权的前提条件,在就共同侵权所作的判决中,就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一并认定,人民法院根据该判决予以执行,当无疑问。但在保证连带之债的场合,法院判决仅就被保证人而作出,在执行中,被保证人履行不能,根据连带之债民法理论,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保的财产,此点前述已有分析。现在的问题是,保证人既然被排除在判决效力之外,判决对之如何适用,亦即人民法院据以执行保证人财产的依据是什么?关于这一点,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做法:一是重新以判决的方式确认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二是裁定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三是通知保证人在一定期限履行。笔者认为第三种方式较为可行。第一种方式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第二种方式以裁定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似有不妥;第三种方式采用通知的形式表明保证人基于实体法律规定而受判决的约束,尽管判决本身并不对之适用。执行中,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依然是生效裁判。这可以认为是连带之债执行的诉讼法依据。连带之债的判决效力扩张及于保证人的事实,其理论基础仍源于连带之债理论,判决扩张的基础仍是保证人对保证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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