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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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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果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予以强制撤离。对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如果处理过程中发现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在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2.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1、固定现场证据: 固定现场证据的方式可以通过画现场草图、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也可以通过现场口头询问方式固定证据。 2、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依法给予处罚: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2)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当场出具,也可以事后出具;但是最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当场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可以口头申请),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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