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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是可以判决死刑的,但是中级人民法院判死刑后要向最高院或者高院复核。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我国法院级别不同,管辖权自然也不同。死刑是我国刑法中最重的刑罚,一直存在争议。中级法院可以判决死刑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下列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交审判或者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就是说,中级法院可以判处死刑,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应当向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审查。
关于执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枪决”是用枪弹射击罪犯致其死亡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性药物使罪犯死亡的执行方法,是1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一种行刑方法。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具有执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点,是更为人道、先进、文明的执行死刑方法。至于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枪决、注射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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