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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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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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