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城市绿地;不得买卖、转让、租赁或者抵押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在单位土地...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为:(一)道路绿地: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树木旁或者树坑内用火,堆放杂物或者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物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广告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自行清除广告或者其他物品,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三)攀、折、钉、拴树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四)除紧急抢修临时搭建围挡外,在树木一米范围内搭建施工围挡以及五米内设置广告牌的,限期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91人已浏览
688人已浏览
694人已浏览
3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