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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转包违法,签订的建筑工程转包合同无效。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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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定条件的分包不违法,但分包违法。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不得分包。对于其他分项工程,总承包商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但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转让、分包无效。《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禁止中标人违法分包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转包、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 2.罚款。处罚对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中标人,罚款的金额为转让或分包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具体数额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标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 3.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此处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中标人违法转让和分包获得金钱收入,按照招标投标的规定,这些收入应当没收。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限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经营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行为罚的一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是一种供选择的行政处罚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中标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 5.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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