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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罪,最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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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或者撤销的;(三)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区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石矿开采一般归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管。安全监管是安全管理的一种措施,主要是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运用行政力量,并且对安全进行监督与管制的一种特殊活动。现代管理中的监督通常是指,管理主体为获得较好的管理效果,对管理运行过程中的各项具体活动所实行的检查、审核、监督督导和防患促进的一种管理活动。
不是非法采矿。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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