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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刑事和民事如何量刑问题

2025-01-24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民事案件互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该规定明确,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某个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某个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并附上相关材料,说明理由并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为确保依法妥善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避免公安司法机关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做好涉案财物的权属认定和返还工作,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参照上述规定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该意见强调,在同一法律事实下,刑事案件应当优先于民事案件,并根据不同诉讼程序和环节分为三个层次: (1)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2)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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