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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庭的,离婚不一定成功。如果原告不出庭,法院将处理撤诉。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会传唤他。两次传唤后,如果对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
起诉离婚如果一方不到场可以办理,但是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被告缺席不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可能性较低。如果是被告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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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撤诉处理,如果被告拒不到庭,会依法缺席审判。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却以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作为原告,自然想着被告能到庭应诉,然后同意离婚,一步到位。关于财产啊、孩子啊,法院依法判决就好了。但现实总是不能尽如人愿。一些人是躲着不见法院的人,也不收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名,更不到庭参加诉讼。想着尽可能的为难起诉一方、为难法院。而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呢,三番五次的找被告送达,白白增加了很多工作量。好不容易找到被告吧,又是一番理论、道理甚至无理取闹,任你说开了花,也不签收法律文书;任你苦口婆心,就是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
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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