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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感化、挽救的方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女性未成年人、未成年的残疾子女、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离婚后随其中一方生活的子女,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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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出版、播映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观看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应当在醒目位置标识警示说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有害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互联网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隐患整改的能力;(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宣传教育的能力;(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满足扑救场地灭火救援的需要;(七)依法组建、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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