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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无实质区别,其合同成立时间点为: 1、有约定签订确认书时,按照确认书签订时间; 2、有其他约定的依照双方约定; 3、无约...
1、法律没有限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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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无实质区别,其合同成立时间点为: 1、有约定签订确认书时,按照确认书签订时间; 2、有其他约定的依照双方约定; 3、无约定时,一方发布要约信息,另一方提交订单时成立。 网络购物的买卖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通常在线上签订,并且缺少明显的要约、承诺行为标志。为了适应互联网交易的发展,《民法典》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确立了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 一方(通常为商户)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只要满足要约条件,即可认定为网络交易合同的要约。 对方(通常为消费者)在网络上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的,即为承诺。当网络交易服务界面显示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一、如何订立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二、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如何订立电子合同1、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二)电子合同的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二、怎么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国和一些国际习惯所采用的到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纳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发出时间的准确,法律应当规定,提供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期检查,调校服务器系统的设置和时间,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存记录,已备查询。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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