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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土地登记文件。土地登记文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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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土地登记公告内容如下:(一)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座落;(三)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相关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受理机关;(四)其他事项。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发布公告的机关申请复查。公告期满,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证书实行查验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该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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