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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控制违法建设情况,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二)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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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城市的城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以上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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