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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2021-12-04
(一)受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申请伤残评估。经初步审查,大队向伤者发出了《伤残评估预约通知书》;(二)伤者持《伤残评估预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查评估。资料不全的,评估人有权拒绝评估,当事人准备好资料后再进行评估;(三)评估人将根据检查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30日内对伤者进行评估;(四)当事人对评估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伤残评估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重新评估。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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