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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放弃赡养权。但是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放弃行为而消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如果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1、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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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娘今年76岁,老伴已去世。她有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结婚后独立生活,小儿子一家自己没有住房,和张大娘住在一起并承担照料她的义务。一年前,小儿子下岗,张大娘又生病住院,看到小儿子经济上越来越困难,张大娘就找到大儿子要他以后承担一部分赡养费。但大儿子以老二住在母亲名下的房屋,以后他不参与房子的继承为由,拒绝给母亲赡养费,认为既然老二得了房子,就应该老二一家赡养母亲。张大娘非常伤心,她想问一问,大儿子这样做有没有道理? 答:张大娘大儿子的做法不仅违背了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也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 赡养和继承权的放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籍。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是必须履行的,除非赡养人完全丧失赡养能力,否则是无条件的。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还是放弃。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虽然张大娘的大儿子表示放弃房屋的继承权,但这只能产生继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并不能依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如果拒不履行,张大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5条规定,要求赡养人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履行赡养义务,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不仅要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还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老龄办宋铭莹)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会因为父母主动放弃而消失,所以父母可以放弃赡养权。如果父母再次要求赡养,子女有赡养责任。 孩子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放弃。孩子不能因为自愿放弃继承权而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
家住通州区梨园的周老太和老伴老杨一直跟自己的闺女居住,2007年5月,周老太和老杨与女儿杨艳、儿子杨勇共同签订了一份遗产继承抚养协议,协议规定:“周老太和老伴由女儿杨艳供养,父母去世后,父母所有的一套80平方米的房产归杨艳所有,儿子杨勇放弃对其父母的继承权,同时父母在世期间不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2008年年底老杨去世后,周老太的生活因少了老杨的退休金,又加上看病就医用了不少钱后变得拮据困难,周老太随即找到儿子杨勇要求赡养,杨勇声称已经放弃了继承权,就没有义务去赡养,因此拒绝为周老太提供生活费。周老太很苦闷,找到司法所咨询并请求帮助,周老太问道:“是不是就不能再要求儿子杨勇对自己进行赡养?”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杨勇与父母签订的协议是在周老太夫妇同意的前提下,自愿与子女签订的,但该协议免除了杨勇法定的赡养义务,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也明确作出了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杨勇企图通过放弃继承遗产而不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他与父母签订的该协议是无效的,因此,周老太有权要求杨勇对其进行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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