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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

2021-10-28
一、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原则上,县城重点建制镇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结合污染防治形势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2、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在排水口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市排水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3、要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于已安装取水设施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用水量按计量值计算;对于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用水量可根据取水设施的额定流量每天运输到各地,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异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企业排放污水,实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企业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计算24小时。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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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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