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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
继父母与继子女这样才是抚养关系: (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2)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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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如有亲生子女,则其与继子女之间为继兄弟姐妹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故,继兄弟姐妹之间只有存在实际的扶养关系,才是合法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并且,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互为继承人、是否实际发生了继承,与继兄弟姐妹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定继承权互不影响。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血缘联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天然形成的。如果继子女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与亲生的权利义务一样。如果继父母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便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继父母子女之间事实相当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此,法律也确认他们之间产生的关系,应以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上已经尽了抚养义务,即有事实上的前提,这也是继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所在。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尚无具体的规定,一般应具体分析、判定。既然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视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也应该是同等的。对此,我国《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继父母通过收养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便成了其义务,这有利于继子女的健康成长。
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仅是一种伦理上的意义。这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形成事由是不同的。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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