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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
要式合同主要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有名合同主要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了名称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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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简单来说有名合同与要式合同均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其中有名合同是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要式合同是有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要式合同和著名合同的定义是: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著名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传统习俗确定某一名称的合同。例如,销售合同、赠与合同、仓储合同、租赁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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