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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至三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具体有以下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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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在生活方面是被监护学生的紧急联系人,同时在学习方面和学校以及寄宿家庭配合,监督学生学习进展。留学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帮助公立学校的学生做好抵加后相关事项:陪同学生到教育局注册,安排参加入学考试及开学典礼;作为学生在加拿大与教育局和学校的正式联系人;当监护人因事暂时离开所在城市时,向教育局和学校提供学生的第二联系人;在选课、课外活动等方面给出建议;代表家长为学生争取权益;关注学生出勤情况并向家长反馈;帮助学生找家庭医生,购买医疗保险;指导学生完成个人资料更新(护照,学习许可,签证,转校,学费等);必要时代表家长关于学生的学业问题签字;参加家长会,和学校保持联络,监督学生学业进展;和寄宿家庭保持联络,定期查询学生情况;定时向学生家长汇报学生学习和生活情况,并从监护人的角度提供建议;如学生因紧急情况住院,监护人到场帮助医生作出最合适的决定,必要时代表家长签字;如学生因故被警方扣留,监护人到场配合警方工作
临时监护人的职责包括: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埋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埋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一、总体要求: 1、监护人应认真学习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如有疑问需及时联系方案编写人员,必要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增加安全措施。 3、监护人应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4、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5、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6、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向相关负责人申请变更监护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7、各类作业应设专职监护人。监护人不得直接作业。监护的范围不准超过一个作业点。 8、二级动火票、二级及以下高处作业票由分厂审批;一级动火票、三级及以上高处作业票、受限空间作业票、活动楼板作业票由安环部审批;特级动火或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领导审批。作业票证不得有空项,若存在空项,监护人可与票证办理者联系并拒绝监护。 二、动火作业监火人职责: 1、动火安全措施未有效实施、没有充足的消防器材、电焊机、气瓶割距不符合安全要求及无证动火时监火人必须及时制止动火行为并向安环部举报。 2、检查被动火设备、管道与一切可能产生危险的所有来源是否全部有效断开,未全部有效断开监火人必须及时制止动火行为并向安环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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