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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行为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在可撤销的情况下,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撒销是针对一般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律要求...
行政行为撤销主要是因为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撤销后相应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但效力直追至自作出之日。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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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2.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但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从近年来程序违法区分效果论、程序治愈论等理论的引入来看理论界并不接受实定法这样无弹性的制度安排,司法实务中也出现越来越多的个案否定了违反法定程序一律撤销这样的立法逻辑。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认定上,可以利用因素考量的方法,对程序违法性的强弱综合判定,并区分情形予以撤销,在程序违法情形被“治愈”的情况下,可以对程序违法行为不予撤销。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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