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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的学校责任仅仅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界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忽略了学生是未成年人这一重要事实。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健全,在校学习学校当然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从法理的角度考虑,虽然父母是监护人,但父母把孩子送到全日制寄宿学校,就没有办法对孩子实施监护,监护权实际上转移到学校。不管学校是寄宿学校还是非寄宿学校,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都是不容置疑的。关于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迄今为止,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调整的范围性文件内容有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刑法条文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校园暴力是暴力行为的一种。只要这种暴力行为后果达到一定事实程度,触及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属于符合刑法免责的规定。予以强制性的规范。
校园暴力如果是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依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法定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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