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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公开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开招标项目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招标人或有关行政部门对异议或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需重新评标的,应当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投标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人应当重新评标;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是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的;(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人员的;(四)曾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过处罚的。招标人或有关行政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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