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公诉案件的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必须有法定情形才能撤回起诉。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况:1。没有犯罪事实;2、犯罪事实不是被告人做的...
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法院按照撤诉处理,不再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事自诉案件的撤回应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自愿撤回诉讼,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诉讼的,不得再次起诉。另一种是由于缺乏证据,法院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如果属于第二类,可以用新的证据重新起诉。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一)没有犯罪事实;(二)犯罪事实不是被告人造成的;(3)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四)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6)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无法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的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承担刑事责任;(七)法律、司法解释的变化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八)其他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第四条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拟作无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并与人民法院交换意见;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公诉案件,不可以撤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公诉案件的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第一百四十四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刑事抗诉案件的原告一般是法院,受理此案件的是检察院,只要此时并非是公诉类型的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前,都是可以撤诉的,但对于那些应开庭宣判的,原告若是想撤诉,检察院也是不会受理的,并且此时原告存在故意戏弄司法机关的嫌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2人已浏览
1,243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6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