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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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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法律的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法律的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因承诺方式的不同,对承诺的生效时间做了不同的规定。 一、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自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来确定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即受要约人通过面对面交谈、电话等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和要约人受领承诺是同步进行的,没有时间差。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并使要约人知道时即发生效力。 承诺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比如受要约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当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这里的“到达”并不意味着要约人必须亲自收到,只要进入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即可视为到达,承诺被要约人的代理人收到也可以视为“到达”。 二、通过受要约人的具体行为,来确定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 第一,根据交易习惯作出承诺行为,通常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具有长期、默契的合作关系,因此才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作出承诺行为。 第二,根据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是指要约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受要约人应以某种行为作出承诺。如,依价目表向书店紧急邮购司法考试用书,信中写明如有,即刻发书。此时,书店作出寄送所购买书籍的行为时,承诺生效,买卖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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