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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如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 1、减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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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从今年5月1日起,全国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将实施新规定,日前司法部颁布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据了解,对确有悔改表现、积极改造的罪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监狱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案件,但是,这些法律对提请减刑假释的实体性条件规定较为具体,对程序性规定较为原则,一定程度上使办理提请减刑假释缺乏可操作性。 这次颁布的《规定》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确立了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规定》不仅对参加集体评议的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要求集体评议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文字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防止个别人搞暗箱操作;监狱长、监狱管理局局长对拟向人民法院提请裁定的减刑假释建议行使审批权和审核权,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是明确规定了审批程序。《规定》对监区、职能科室和监狱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均作出了具体严密的规定,明确了各级工作人员的职责。 三是确立了提请减刑假释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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