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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国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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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超过了24%未超过36%的,借贷双方可以自主约定。
私人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民间借贷利息,并没有一个精确的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是由借贷双方约定而成的。贷款利息可低至0也可高至基准利率的很多倍。具体的以双方预订的为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贷款利率高于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4倍的,高出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建议约定贷款利率的时候,应尽量控制在基准利率的4倍范围以内。目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4倍则为24%,换算成月利为2%。即月利率超过2分,则为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利息的给付,产生的争议多集中在债务人单笔偿还债权人本息的顺序、债务人还清同笔借款本息后又要求债权人就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予以返还、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是否应抵做本金几方面。 针对债务人单笔偿还债权人本息顺序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先给付利息,再偿还本金。 对于同笔借款本息付清后,债务人要求债权人就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予以返还的请求,大部分观点认为应不予支持。但就本息未还清的借款,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是否应抵做本金,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予以调整,即将已付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抵做本金,有的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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