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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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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是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移送后,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一个半月(包括检察院批准后的延长期限)。但,一个半月后可以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再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又有一个半月的审查期限,期满后,还可以再次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再有一个月的补充期限,再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又有一个半月的审查期限,期满后,不能再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了,因为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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