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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保证人形式的,执行机关发现保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
1、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由执行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不能自已结。 2、人民法院、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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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羁押期限届满取保候审是因为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所以需要变更其他的强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主要就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如果是属于羁押期限,期限满之后没有办结完毕,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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