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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于企业名称的管理规范比较具体、全面,其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
应注意: (1)拟申报的企业名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英文字母、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或标点符号等; (2)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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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于企业名称的管理规范比较具体、全面,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而且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二、企业名称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除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法律允许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四、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以及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的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损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五、企业名称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登记后便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因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优先申请的原则来处理。 六、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企业对他人侵犯自己的名称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内容均应适用于合伙企业,除此以外,合伙企业还不得在名称中标明“有限”和“有限责任”的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注册企业名称的要求如下: 1、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2、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六条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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