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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合伙期限可以退伙的理由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
约定合伙期限的可以退伙事由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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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规定退伙事由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规定退伙事由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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