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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
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对中止犯必须从宽处罚,是我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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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按照集团犯下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二、犯罪集团主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构成牵连关系有很多种可能。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些规定也不是适用统一的处罚原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第一种规定:从一重处断原则。例如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第二种规定:数罪并罚原则。如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构成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类似的规定还有一些。这些牵连犯的特例,法官在具体定罪量刑时可以直接适用,不会有太大争议,而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刑法条文未提到的牵连关系,该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招摇撞骗罪中的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认定,但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招摇撞骗的犯罪嫌疑人还存在其它的犯罪事实,那么就需要对牵连犯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一般按照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事实来进行量刑处理。
我国刑法原则是由规定在刑法内的三大原则,以及一些其他原则构成。 我国《刑法》关于三大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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