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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
第,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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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有: 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 2、迟延交付的责任。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责任。 4、擅自更换材料或修理物零部件的责任。 5、保管不善的责任。 6、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7、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 8、承担连带责任。 9、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违约责任如下: 一、标的质量责任。 二、标的数量的责任。 三、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5、不适当保管或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等物品的责任。
承揽人的违约责任有: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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